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290,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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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鄭張梅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張秀蘭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死亡,故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三、然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秀蘭之兄弟姊妹,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陳張秀蘭死亡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冠年、陳奕如、黃柏青、黃翔青、龔俞珊、龔俞嬛、龔俞宸等人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陳張秀蘭目前合法繼承人為陳冠年、陳奕如、黃柏青、黃翔青、龔俞珊、龔俞嬛、龔俞宸等人,屬第三順序之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存在。

故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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