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302,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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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鄧達勵

代 理 人 鄧俊男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美枝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台北市○○區○○街一段 46 巷 17 弄 2 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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