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363,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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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沈修寬

兼法定代理人 朱瑞月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福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繼承人沈煥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29巷6號2樓)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沈煥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沈煥昌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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