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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劉子瑄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相 對 人 劉俊德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後附附表所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
┌──┬─────────────────┬──┬────┬───────┐
│ │ 土 地 坐 落 │ 地 │面 積│權 利 │
│ 土 ├───┬────┬──┬──┬──┤ ├────┤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目 │平方公尺│範 圍 │
│ 地 ├───┼────┼──┼──┼──┼──┼────┼───────┤
│ │臺北市│中山區 │吉林│二 │206 │ 建 │1255 │10000 分之333 │
└──┴───┴────┴──┴──┴──┴──┴────┴───────┘
┌──┬───┬────────┬───┬────────────┬───┐
│ │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建號 │ -------------- │樣主要├──────┬─────┤ 權利 │
│ 建 │ │ 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範圍 │
│ │ │ │屋層數│合計 │及用途 │ │
│ ├───┼────────┼───┼──────┼─────┼───┤
│ │ 2569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7 層樓│樓層:80.51 │平台11.69 │ 全部 │
│ 物 │ │段二小段206 地號│鋼筋混│合計:80.51 │平方公尺 │ │
│ │ │----------------│凝土造│ │防空避難室│ │
│ │ │吉林路119 巷1號 │ │ │42.09 平方│ │
│ │ │ │ │ │公尺 │ │
│ ├───┼────────┴───┴──────┴─────┴───┤
│ │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608建號之持分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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