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503,2011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高鴻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鴻凱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提供變換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面額、數量及發行銀行名稱或欲提供變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發行年度、種類、金額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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