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相 對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大門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