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536,2011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
相 對 人 竺天翔
陳誠德
謝建新
謝素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908 號假處分裁定,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為擔保,並以100 年度存字第15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考量資金之運用,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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