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559,2011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代 理 人 黃駿仁
相 對 人 橡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鵬飛
相 對 人 陳義清
李永發
林天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55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五八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仟肆佰萬元之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400萬元之銀行無記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100年度存字第5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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