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再,36,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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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6號
再審聲請人 詹正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
字第6690號案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12月21日裁定聲請再審。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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