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親,65,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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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65號
原 告 蔡淑玉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蘇群陽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蔡淑玉(民國86年9月27日生)無訴訟能力,未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補列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提起本件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原告以其生母蔡佩芳為被告,有被告當事人不適格之違法,應予補正。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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