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004,2011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許文哲律師
張家豪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原名曾增振)
被 告 沛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桂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余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
1、原告應提出不銹鋼10噸高速攪拌槽、大型美製鐵氟能隔膜浦確已完全不堪使用之說明及證據。
2、被告應提出其抵銷抗辯之金額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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