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260,2011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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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60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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