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743,2011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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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3號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林茂基
林靖恆
上列被告與原告王世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㈠就原告主張「被告之受僱人蔡人天於肇事前1週工作達64小時又45分,有長期過度疲勞之情」,被告有何意見?如有爭執,其理由。

㈡就原告主張「係因被告調度不當致受僱人蔡人天超時工作、長期過度疲勞而肇致本件車禍發生,被告應負過失責任」乙節,被告有何意見?如有爭執,其理由。

㈢被告請求本院調取原告5年內之平均薪資之應證事實為何?為何原告以其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作為請求被告賠償其薪資損失之依據恐有不客觀之處?請提出法律見解,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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