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080,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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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方力暉
周秀縀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80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萬1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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