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164,201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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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4號
原 告 王茂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立倫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被告朱立倫、方銘記、廖育袗之住居所。

②說明請求被告移轉之土地是否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07、31-1地號土地?如是,一併提出該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③說明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被告朱立倫、方銘記應將附件所載之土地權利範圍移轉為原告王茂光所有」,為何將廖育袗列為被告?④訴訟標的為何?(即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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