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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
原 告 蔡徐雪美
輔 佐 人 蔡貴娥
被 告 高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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