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352,201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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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D+D.DISPLAY+DRUCK GMBH

rg, Germany
法定代理人 DIRK BEYER-ROGEE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9,207元(按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匯率1:40.0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40,897元,尚欠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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