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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邱欽堂
邱禎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胡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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