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828,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8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沈里麟
許俊彥
被 告 葉子琪即高葉子琪.
高金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范嘉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受告知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致使其無法於本件訴訟中為訴訟參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針對受告知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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