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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2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興忠
被 告 賴致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新台幣(下同)628,084元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雖經原告數次通知被告前來履行,惟均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無能力清償,希望能分期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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