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003,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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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 告 戴修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祥濱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為何(即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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