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114,2011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14號
原 告 禹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中興
被 告 弘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健發
訴訟代理人 陳逢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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