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273,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 告 梁芳瑜(即梁毓華).
被 告 鄭水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梁芳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被告梁芳瑜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鄭水仙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房屋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路○段66號1至3樓、8樓及68號1、2樓」,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梁芳瑜於民國94年6月9日邀同被告鄭水仙為保證人,並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下稱系爭抵押物),與原告簽立房屋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2)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4年6月16日起至114年6月16日止,就第(1)筆借款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簽約時年息為1.745%)加計年息0.875%,合計為年息2.62%,嗣後隨上開機動利率調整計算,就第(2)筆借款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前12期採固定年息2.01%計算,第13至24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簽約時為1.71%)加計年息0.65%,合計為年息2.36%,嗣後隨上開定儲利率指數浮動調整計算,第25期起改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簽約時為1.71%)加計年息1.5%,合計為年息3.21%,嗣後亦隨上開定儲利率指數浮動調整計算。

前開2筆借款並均約定自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梁芳瑜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1項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取償(苗栗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88號)後,尚有本金528,1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

而被告鄭水仙為本件債務之保證人,自應於原告對被告梁芳瑜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依法負給付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苗栗地院民事執行處99年司執字第2088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為證,核屬相符。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
│ 編  號 │ 請求本金(新臺幣/元)│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年 息   │  起迄日(民國)  │ 起迄日(民國)   │   計 算 標 準    │
├────┼───────────┼─────┼────────┼────────┼─────────┤
│  0 1   │      528,147         │   3.6%   │自99年10月14日起│自99年10月14日起│ 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本金共計:新臺幣528,147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