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530,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 告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92年9月9日與原告簽訂「台新銀行YOUBE預備金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於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循環使用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另利息採固定年利率18.25% 計算,按日計息,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利率20% 計算利息。
詎被告自核撥貸款後僅繳款至95年10月26日,截至100年8月16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966,828元(其中489,126元為本金,利息477,702元),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現金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966,828元,及其中489,126元,自10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預備金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預備金申請書、帳務明細及現金卡交易記錄影本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但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現金卡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