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807,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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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7號
原 告 周子鋐原名:周宏.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又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其中: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如獲本案勝訴判決,將使原告與被告公司間因原告出資新台幣1560萬元(即原告爭執之87年11月17日出資60萬元、88年10月13日增資1500萬元)之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不存在,原告於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與章程上關於股東資格、出資額60萬元、增資出資額1500萬元等記載事項,亦將會被刪除;

從而,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就此部分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1560萬元。

㈡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部分:原告係為免除董事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否認其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又依原告所提被告公司章程等證據,並無關於董事報酬之資料,足見其此部分請求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現行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係以一訴主張兩項標的,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依前開規定,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25萬元(計算式為:1560萬元+165萬元=1725萬元)。

二、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8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7,335 元,尚應補繳146,4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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