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893,201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原 告 張慧毅
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翰霖(原名劉漢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翰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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