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70,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0四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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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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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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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10月18日│   4,563,120元    │BA0000000 │
│    │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城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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