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118,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謝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1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   │1000│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