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陳紫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0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855 │ │
├──┼────────────┼────────┼────┼───┼────┼───┤
│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 │
├──┼────────────┼────────┼────┼───┼────┼───┤
│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 │
├──┼────────────┼────────┼────┼───┼────┼───┤
│00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912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