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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吳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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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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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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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桔榮│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100年5月10日│28,0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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