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黃駿騏
代 理 人 詹富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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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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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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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93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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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93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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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93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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