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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周玆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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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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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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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根香企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0,000元 │100年4月23日│JA0000000 │4個月 │
│有限公司 │大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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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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