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79號
聲 請 人 林春好
訴訟代理人 王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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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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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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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巨人證券投 │21-D0-00-000000-0 │1 │7000 │
│ │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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