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398,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彭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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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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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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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鉅亨有限公司  何羅平│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行│99年4月15日 │31,640元          │SY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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