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出限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凡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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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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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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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景翊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100年3月31日│50,000元 │E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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