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13,2011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出限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凡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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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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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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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景翊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100年3月31日│50,000元          │E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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