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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張曾珠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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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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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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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79MX00000000│股票│1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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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0MX00000000│股票│1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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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1FX00000000│股票│1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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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2MX00000000│股票│1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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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3EX00000000│股票│1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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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4EX00000000│股票│1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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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5FX00000000│股票│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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