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羅慧玲
代 理 人 林寶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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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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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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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美葳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0年2月15日 │68,900元 │0000000 │ │
│ │ │社文山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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