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62,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陳吉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0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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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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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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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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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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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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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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