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74,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黃隸元
代 理 人 鄭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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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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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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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台灣基金    │0000000號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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