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鄭葉坤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呂桃紅│安泰商業銀│100年4月22日│10,940元 │BD0000000 │
│ │ │行南門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