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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80號
聲 請 人 張百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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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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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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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100年4月8日 │46,000元 │AG0000000 │
│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秦素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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