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92號
聲 請 人 林盟裕
代 理 人 游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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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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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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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盟裕│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100年5月6日 │200,000元 │CT0000000 │
│ │ │萬大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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