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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98號
聲 請 人 陳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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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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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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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鑽石生活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99年12月15日│20,552元 │HS0000000 │
│ │蔡平產 │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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