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99,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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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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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86-NO-0000000-0 │1     │57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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