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12,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徐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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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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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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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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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股票│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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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股票│1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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