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15,201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裕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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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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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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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0年5月18日│4,000元   │AE0000000 │
│    │限公司  蔣裕平  │行新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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