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馨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高守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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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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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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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泰全球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23日│220000元 │CD0000000 │
│ │限公司 王綺帆│大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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