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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37號
聲 請 人 何純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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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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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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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 │1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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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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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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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1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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