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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嚴子蘭
代 理 人 黃家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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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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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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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 │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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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1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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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1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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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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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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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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