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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江益華
代 理 人 關家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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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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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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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益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0年5月30日│1,200,000元 │LH0000000 │
│ │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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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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